鑫蛮龙大药房网上药店
二类器械经营备案:渝08食药监械经营备20180214
药品经营许可证:渝BA0230090
药品经营GSP证:CQ09-Ba-20190101
营业执照:91500108MA6033KD6Y
互联网药品资格证:(渝)-非经营性-2019-0033
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001080136009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渝08食药监械经营许20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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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5)

日期: 2020-11-26 10:56:52 作者: 点击数:  

6.2.2. 如果我们终止服务或运营,我们会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您通知,并在终止服务或运营后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6.3. 用户个人信息的访问

您有权通过以下方式访问您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政策、《蛮龙网用户服务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6.3.1. 账户信息——若您希望访问或编辑您的账户中的个人基本资料等信息,您可登录账号通过“个人中心”执行此类操作。若您希望注销账号,可以在“个人中心-设置-账户与安全-注销账号”中提交注销申请,将在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您的账户注销审核,审核通过后,我们只会在蛮龙网商城的前台系统去除,使其保持不可被检索、访问的状态或对其进行匿名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3.2. 搜索信息——您可登录账号通过“搜索”访问或清除您的搜索记录。

6.3.3. 浏览信息——您可登录账号通过“我的-设置-清除缓存”访问或清除您的浏览记录。

6.3.4. 订单信息:您可登录账号通过“我的-我的订单”访问或清除您的订单记录、拼单记录、交易记录等。

6.3.5. 若您无法通过上述路径访问该等信息,您可通过蛮龙网客服与我们联系。对于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个人信息,我们将根据第6.6条“响应您的上述请求”中的相关安排向您提供。

6.4. 用户个人信息的更正、补充

当您发现您的个人信息有误或需要补充时,您可通过“6.3 用户个人信息的访问”中列明的方式提出更正或补充申请。

6.5. 用户个人信息的删除

您可通过“6.3 用户个人信息的访问”中列明的方式删除您的部分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存的除外。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 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3)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4) 您注销账户,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

5) 我们永久不再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

6.6. 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我们将在三十天内做出答复。如您不满意,还可以通过蛮龙网客服以及举报电话 发起投诉。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6.7. 您理解并同意,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有关的;

4) 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 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 涉及商业秘密的。

7. 未成年人信息保护

我们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我们推定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请您及您的监护人仔细阅读本政策,并在征得您的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我们的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

8. 其他

8.1. 条款的独立性

如果根据适用的法律认定本政策中的任何条款或者任何条款中的任何部分无效、违法或者不具有可执行性,这种无效、违法或者不具有可执行性不影响本政策中的任何其它条款或者这些条款中的任何其它部分的效力。

8.2. 联系我们

8.2.1. 您对本政策或您的个人信息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联系蛮龙网客服或通过个人中心“设置”中的“意见反馈”联系我们。

8.2.2. 我们还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专职小组,您可以通过电话 020-89339208 与我们联系。

8.2.3.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三十天内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还可以通过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

8.3. 修订日期

本政策于 2020 年 10 月 08 日最新修订生效。